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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您好,很高心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赔偿标准问题。 1、公司没有参加公司保险已经存在过错在先,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
    答: ● 焦点一:集体合同争议与集体争议是一回事吗?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集体争议,其区别在于: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为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集体争议不过是多个个别劳动争议的集合,其实质仍然为个别劳动争议。此类争议的显著特征是对即存权利义务的争议。   2、集体合同争议的标的是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权利义务;集体争...
    答:【分析解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机制有着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力资源管理讲究效率原则,对用人单位来讲,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减少人员储备,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放到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岗位上。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低技能、可替代性强的工作,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招聘、培训、解聘等引发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指以下几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答: 审理中,服装公司代理人称,出事那天上午,生产副厂长张某是给赵某打电话,约他到公司看一下,但没有做工,而是在那里等老板。赵某仅仅是到公司试工,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前,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赵某于9月6日到服装公司上了一天班,晚上下班回去出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应服装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到公司试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某按照服装公司的安排从事了相应的工作,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赵某是在试工阶段,但试工的目的是双方相互了解、...
    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月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计算办法可以按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系数可按职工的本企业的工龄、职务、职称、岗位等因素确定。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规定较高的系数。也可以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系数。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个人帐户储蓄额的多少确定。...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销售提成是否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基数。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 张某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答:1、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在试用期内或在试用期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注明“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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