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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本人原因换单位,工作年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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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0:57
    浏览次数:788

     核心内容: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老杨在南京某化工企业工作到第十个年头,厂子被并购,他与同事们一道进入机械公司。机械公司与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老杨任销售经理,税后月工资9000元;公司若提前解约,则每提前1月,补偿1月工资。


       老杨在新单位工作5年后的一天,机械公司财务室通知他去领三万六,相当于4个月工资。


       老杨再过4个月我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难道是公司提前4个月把他‘开’了?老杨回到家,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在两家公司连续工作15年就被3万多元轻易打发了,一个快60岁的老人再就业有谁要?”


       果然,这笔钱真的是机械公司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既然不要我,我也不赖你。我干了15年,你按15个月工资给我经济补偿金吧!”老杨认为他以前的工龄不能不算。


       双方协议不成,经劳动仲裁后官司又打至区人民法院。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双方的合同约定给了老杨4个月工资;老杨在原化工公司年限与其无关。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其一,老杨此前在化工公司工作,后因公司主营业务和资产被机械公司并购,劳动关系转入新公司,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其二,机械公司以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与老杨协商调换工作岗位,亦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系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其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其四,老杨的税前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调至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的3倍支付,其工作年限将近15年,但领取经济补偿金不能超过12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老杨的经济补偿金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补偿最高年限不能超过12年。


       因此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老杨12个月共9万多元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能多拿近8个月的工资,老杨满心欢喜。不料,机械公司又把官司打到了二审法院。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老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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