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维修设备不当致单位损失3万元 员工与公司各自担责五成

    0
    发布时间:2023-02-10 14:07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775

     通常情况下,企业不能扣发员工工资抵债,但这不等于说因员工过错导致企业受损后企业不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这一点,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目前的部门规章中,这是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中抵偿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


      不过,劳动者周丛琳遇到的问题是:在确认其过错是造成公司3万元损失的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其离职后公司能否从其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工资中予以一次性扣除?近日,此事经调解,劳资双方被认定平均分担责任,单位可从周丛琳的上述款项中扣除1.5万元抵债。


      案情


      工作失误致损失 公司赔钱3万元


      周丛琳在公司做了5年工程师,去年调整到公司销售服务中心工作。今年6月26日,顾客朱先生在该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但安装后经常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


      7月27日,周丛琳按照公司的安排,专程来到朱先生的工厂为其维修设备。


      由于中午喝了点酒,周丛琳没把设备内部的问题全部处理妥当便合上机盖,向对方交了工。之后,朱先生刚合上电闸,该设备冒出一股青烟后就彻底报废了。


      事后,该厂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原设备购进价格3万元进行赔偿。公司如数赔偿后,认定该损失是周丛琳一手造成的。因此,要从周丛琳的工资中逐月进行扣除,以挽回公司损失。


      出了错误被扣薪 员工不满辞了职


      周丛琳知道公司欲从其工资中扣款还账后立即辞职,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离开企业。他这一走,使公司逐月扣款还账想法无法实现了。于是,公司打算从其未领取的工资、半年奖金、职务津贴等款项中一次性扣除3万元,不足部分再向其个人索要。


      而周丛琳则以公司在2013年度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同时,他认为即使公司扣其工资,也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应按最低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所以,公司不应该一次性扣除其工资等款项。


      而公司认为,逐月扣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按月扣工资已经不能实现。由于公司的损失是周丛琳造成的,在这种状况下,应由其一次性付清公司代支的赔偿款。


      面对争议,仲裁员居中协调,向双方辨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周丛琳承担此次赔偿款的一半。


      律师


      离职仍要担责任 单位也要担风险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路民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的损失,在其离职时用人单位能否一次性从其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


      事实上,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劳动者根据雇主的指示开展工作,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的损失,其行为带来的后果包括损失和收益,当然应由雇主承受。


      不过,这种观点忽略了劳动者在其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如果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是由劳动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且员工自身存在过错,就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造成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尽职尽责,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


      不过,要求劳动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酌情赔偿虽符合情理,但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单独承担。至于劳动者承担的比例,须根据其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等具体情况确定。


      路律师说,在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的损失,可按上述法律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但是,这种扣除方式不适用于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的劳动者。否则,就不能达到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目的了。


      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中扣除应当赔偿的金额。如果这些钱还不够弥补单位的损失,劳动者应以自身其他财产继续赔偿损失的差额部分。


      本案中,一方面,周丛琳在工作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其自身疏忽导致设备损坏,并使公司蒙受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有过错应当担责。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经营者,其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本案中,周丛琳和公司应分担责任,各自担责五成。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