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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自行离职要求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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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4:22
    浏览次数:785

    职工杨某与部门负责人发生矛盾,找领导申诉无果后,自行离开单位,随后又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享受赔偿金。近日,杨某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被驳回。

       杨某于2010年10月份到菏泽某锅炉厂从事机电设备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1日,杨某因在车间内打盹与部门负责人发生矛盾,找领导申诉无果,离开单位。杨某在锅炉厂工作期间的平均月工资为1843.34元。2012年3月,杨某向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锅炉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杨某不服,诉至牡丹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故锅炉厂应支付杨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的双倍工资。因杨某系自行离开锅炉厂,故杨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法院于是判决:锅炉厂支付杨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8433.4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仍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锅炉厂负责考勤和现场安全生产的李某、企业管理部部长朱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分析认定,杨某自行离开锅炉厂的事实成立。近日,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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