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20时许,东营市河口区某公司职工小刘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因躲避车辆撞到路边石上,腿部受伤。当时,小刘没有报警,只拨打了120电话,后被送往医院治疗。5月25日,公司到当地人社部门为小刘申请工伤,因提供不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申请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第二,受伤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小刘虽然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是否承担责任,是否承担非主要责任,因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无法认定,所以人社部门也无法做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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