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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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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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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09年9月与员工岳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岳某之前一直无业,因此,他非常珍惜这次工作机会,上班后表现积极,工作中能吃苦耐劳,几次受到公司表扬。2009年10月初,部门有关领导发现,岳某工作中精神恍惚。领导经询问得知,国庆外出游玩期间,与岳某相恋多年的女朋友向其提出分手,岳某感觉很 “受伤”。

    2009年10月20日,岳某在工地工作中精神病突然发作,险些造成伤亡事故。11月14日,岳某病情稳定后出院。公司认为,岳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工作,遂于2009年11月16日以 “在试用期内经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岳某的母亲向律师咨询时,律师却说单位即使在试用内也不能解除患病的员工,应当给予医疗期保护,并表示能帮岳某讨回公道。

    请问,岳某能打赢这场官司吗?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 (3)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试用期解除并不受此限制。 《劳动法》第25条以及 《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能否解除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中也可以找到答案。原劳办发 [1995]1号 《对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部发 〔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公司以岳某试用期患有精神疾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岳某的精神病是否能确诊。如果能确诊,那么可以解除;如果不能确诊,仅是普通疾病,那么其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本案提醒企业,在员工招聘中,对录用条件必须要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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