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6日,青岛某化工公司技术员李某向公司人事经理发了一条短信,说公司待遇不佳,明确提出要辞职。人事经理接到短信后立即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经过研究,公司同意李某的辞职要求。人事经理短信回复李某,说公司同意其辞职。李某思前想后又反悔了,第二天到公司上班。李某以未提交书面辞职信、辞职短信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读文件,具有不可修改特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除了辞职短信之外,公司还提供了其他相关间接证据,证明发送辞职短信的手机号确为李某所属,表明了李某辞职意愿。另外,公司提供了人事经理回复李某的短信,其短信内容与回复时间与李某短信均有连贯性、关联性。最终,仲裁委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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