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2003年3月起即在某电力安装公司从事电力安装工作。2008年,公司改制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将所有资产投入改制后的公司,王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原工作。前不久,王某与电力工程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双方就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由于企业改制及公司变更,王某所在的公司变更了名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变更均不影响王某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其工作的年限,也即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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