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大学毕业不久,于2011年10月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王2012年1月3日上班。最近,小王因打算与女友一起外出旅游,当他向公司提出带薪休年假请求后,公司以他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未同意。显然,如果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小王工作已经满一年,若从实际上班之日起算,就未到一年。当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上班工作时间不一致时,工龄应从何时起算?
劳动知识护航: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小王能否享受带薪休年假,关键是看小王工作是否已经满一年。当初,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与实际上班工作时间相差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小王与所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实际上班之日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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