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苏阿姨原系某集团公司员工。2009年3月1日,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女工应50岁正式离岗,并根据苏阿姨本人档案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日期(1959年3月1日)给其办理了退休手续。苏阿姨多次向单位说明当年是为了早日参加工作,将出生年月日错报,自己的户口本和1986年办理的身份证上的实际出生日期均为1962年3月1日。请求应按实际年龄,到2012年3月1日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可单位回答说,我们就以你入厂时登记的原始资料为准。此后,苏阿姨一直上访均未得到解决,单位的说法对吗?
法律解答:
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当员工实际出生时间与入职登记时间出现矛盾时,应以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来加以确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员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办理员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员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员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以员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员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对此,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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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知识要点:
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员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以员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