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雇佣他人,受雇佣者因为有事却另找他人替班,结果替班者造成他人受伤,为此雇主拒绝支付受雇佣者工资,替班者造成他人受伤,能否作为拒付工资的正当理由?
2012年11月2日,黑龙江虎林市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柴某给付原告曲某尚欠工资款17000元。
2011年5月份被告柴某雇用原告曲某为其开挖掘机,原、被告因工作中的事宜产生纠纷,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7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7000元。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其确实欠原告17000元的工资,但是之所以不给原告曲某工资是因为其在雇佣期间,即2011年5月10日左右,原告说自己家里有事情,找了一个人打替班,这个替班的人开车的时候把人撞坏了,所有医药费都有我一个人垫付,所以一直没有给付原告17000元工资。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柴某雇佣原告曲某为其开挖掘机并且尚欠工资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劳务合同的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认为挖掘机撞人与原告有关,但此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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