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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标准工时为每周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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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6:28
    浏览次数:552

      最近,在12351热线接听的来电中,法律类问题一直是职工咨询的“热点”,本期精选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刊登。

       职工方:北京腾飞马餐饮公司 陈丽 工会方: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陈丽:我签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的,单位安排我每月工作190个小时,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安慧敏: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算,标准工时每月工作不得超过166.64小时,超过部分即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陈丽: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限制,如果超出了是否有加班费?

       安慧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时间超出了,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劳动,如果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每年的规定计发劳动者工资。

       陈丽:我2009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入职时,单位为其提供了培训,但不清楚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现在我主动辞职,单位要求我支付5000元违约金,这样是否合理?

       安慧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建议职工先确定当时单位为职工提供培训时的费用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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