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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前培训未“达标”,用人单位可不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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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6:35
    浏览次数:366

    录用前培训未“达标”,用人单位可不承担费用?

         

    【案例】


    某职专学生小马于毕业前夕,被某汽车配件营销公司录用,录用通知书载明:小马接受公司指定的配件营销培训班学习1个月,经笔试及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均达到60分以上,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若未能达到,公司只返还报名费(200元),培训费自己承担。小马交费1000元后参加培训。后因实际操作考试成绩未及格未能被公司录用。小马越想越不是滋味,找要求公司要求退还培训费,公司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且事先有约为由拒绝退还。


    【分析】


    尽管小马与该公司只有录用通知书,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培训前的录用通知书有明确的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应为小马承担的培训费。小马被该公司录用后,就成为了公司准录用人员。《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可见,准备录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费用,“应当”由企业来承担,这已经成为法律强制应性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果企业以约定的形式将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因双方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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