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派遣工跨地区干活受伤 工伤索赔依用工地标准

    0
    发布时间:2023-02-13 16:06
    浏览次数:365

    问:杨秀兰曾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后被派往外省一家企业工作。半年前,她上班时不慎被正在调运的货物砸伤,不仅花去1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之后,由于公司和企业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致使杨秀兰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相关待遇。而企业表示她是劳务公司派来的,自然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认为企业才是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与她之间只是类似中介的关系,最多是与企业分摊责任,且尽管企业所在地的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标准高于劳务公司所在地,但也只能按劳务公司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劳务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劳务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且相关费用要按企业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尽管杨秀兰是在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上班,但劳务公司才是她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必须承担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依法履行,自然也就必须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

       其次,就费用的计算应“就高不就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对此,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也有明确规定。

       综上可知,杨秀兰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向公司索要赔偿。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