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政策咨询台电话咨询,他们有时是法定假日加班,有时是平时周末加班或在工作日加班。他们想咨询明白,哪些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加班工资而强制要求换休?
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相关律师回答如下: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有权首先选择安排劳动者换休,在不能调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工资。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劳动者无法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的调休确定权在用人单位,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支付。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补休?《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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