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困惑:
听闻这样一则消息,某公司中午老板请客吃饭,并且在饭局中布置了工作,有一名员工在饭局上身体不适,昏倒,后来不治身亡。而根据人保局的判定这不算工伤,家属不服,上告至法院。
我也觉得该判定不妥,这为什么不能算是工伤呢?毕竟是上班时间,老板请客吃饭,而且还布置了工作呢!大家认为呢?
劳动法顾问答复:
是否工伤的判断依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简称“三工原则”。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疾病死亡的判断,法规条文并没有“因工作原因”的描述,所以很多省市认定部门对此看法不同。如果严格按法规条文执行,中午在外吃饭突发疾病,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可以不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吃饭是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认定工伤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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