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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因工死亡,公司能否要求用工亡补助金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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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5:59
    浏览次数:336

    编辑同志:


      我女儿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曾因购买房屋而向公司借款8万元。3个月前,我女儿在出差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我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得了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此之外,我没有获得其他任何财产或补助,包括女儿的遗产。近日,公司找上门来,称钱是我女儿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因为我女儿死亡而获取的,要求我用之偿还借款。请问:公司的请求成立吗?


      读者:何卉琪


      何卉琪读者:


      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你有权拒绝从已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偿还女儿的借款。


      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属于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所有。鉴于职工的死亡必然会导致其近亲属丧失重要生活来源,造成生活水平的下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补偿。从性质上说,它针对的是工亡职工家庭的未来收入,只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补偿,而非对工亡职工本人的补偿,故只能由工亡职工近亲属自行支配,不能按工亡职工的遗产处理。与之对应,你所获取的数十万元补助金也应当归你所有。另一方面,死者的个人债务只能从其遗产中清偿。就你女儿与公司的借款,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你女儿与公司,即只有你女儿才是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公司也只能向你女儿索要,在你女儿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公司从其遗产中清偿。再一方面,公司无权直接向你索要借款。《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公司可以向你索要借款的前提,不在于你已经获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在于你是否继承女儿的遗产。如果你放弃继承,自然也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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