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宁波鄞州南部商务区某外贸公司担任高级职员,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13年8月。2013年4月15日,李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当天离职。后公司认为李某在提出辞职后当即离职,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要求李某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30天是给用人单位安排人员、进行交接的过渡时间。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或不足30天通知时,应承担什么责任?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只是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上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律师点评:
对单位来讲,最好的策略,首先是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以未提前通知的天数对应的工资作为对单位损失的赔偿;另外在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时,如确需一段时间交接准备,需在同意辞职的同时明确:需工作至30天后再离开,届时办妥所有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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