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其实,离职时补签合同索双薪难获支持。2009年7月,沈女士入职某能源公司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可如今沈女士已在公司工作四年多,劳动合同也已“过期”一年两个月。沈女士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与沈女士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最近,公司却要求沈女士在一周内补签一份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劳动合同,公司还表示,“要想继续工作就必须签”。沈女士咨询,如果补签了劳动合同,以后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律师指出,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一段时间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这种未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将引起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然而,在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时,会将合同签订期限溯及至开始实际用工之日。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对公司的补签要求妥协,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具有较大难度。
因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存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仍有可能获得支持,否则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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