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下岗职工 刘宁浩
回答: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徐严严
刘宁浩:去年10月,因绩效考核我与主任发生矛盾,企业将我辞退,并拖欠工资3000元。其后,我多次催促,企业负责人满口答应给我工资可就是拖着不办。前几天我再打电话时,对方称已过了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不能要这笔钱了,是这样吗?
徐严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如果没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时效中止的情形,仲裁申请的确应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视为超过仲裁时效。
但是,企业将您辞退,在仲裁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关系终止的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实,则视为劳动关系存续,也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并且,超过仲裁时效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就不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仍然有支付拖欠工资及各项补偿金的义务,只是仲裁机构会因仲裁时效已过不再支持您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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