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设休假期限,没有法律效力
■把年休假当福利,想扣就扣没道理
■休假天数依法定,工作年限应累计
■未休带薪年假,有权获得双倍工资
2013年剩下的时间不多了。按照惯例,从现在到年底这段时间是许多单位最为忙碌的时候,也是员工们加班加点最多的时候。可是,越是在这个时候,单位的负责人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为了眼下的工作忽视员工休带薪年假问题。否则,它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11月15日,记者采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时,他告诫用人单位一定认清带薪年假的性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员工的休息休假问题,确保员工休满带薪年假。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一」
如何休假单位定
逾期不休算放弃
小兰于2006年3月1日入职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3年前,公司出台了《考勤与休假制度》,该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小兰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
恰好在这3年里,小兰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今年8月,小兰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043.89元。而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小兰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
无奈,小兰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她的主张,要求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向其支付8930.3元。
律师说法
停休年假有条件
私自设定无效力
对于小兰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处理结果,杨保全律师说,这是用人单位没弄清法律规定,完全凭误解单位制度造成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的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况且,法律要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单位规定的视为放弃的做法亦与以上规定不符,故小兰所在公司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不合法的,对其不产生拘束力。
「案例二」
自视年假为福利
单位想扣就扣除
与小兰的遭遇差不多,小李也是在入职公司后,公司发给一本《员工手册》,并让他阅读后签字确认。该《员工手册》的福利待遇一节,清晰的规定了员工在职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种法定休假权利,但唯独没规定带薪年休假。
小李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以其已经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进行抗辩,并称双方并无年休假的任何约定及规定,况且小李已对各项待遇进行了确认,即便法律规定有,也应视为小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双方各执一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律师说法
带薪年假系法定
违法违规须纠正
杨保全律师说,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与社会保险一样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只要员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基本要求,就当然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甚至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因为企业这项制度违反了以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单位必须保证员工的带薪休假权利。
「案例三」
员工应当休几天
用人单位弄不清
老杨2012年6月1日入职某印刷厂,担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老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杨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老杨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
老杨则提出自己是21年工龄,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后双方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了老杨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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