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由下岗失业人员持《下岗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和企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核实张榜公示后,报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通过原企业向县(区)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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