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0多年以来,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劳动政策中关于工龄问题的规定不胜枚举,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政策简直五花八门,令人目不暇接,就连最具权威的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同时期制定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工龄政策,对于解决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各种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几十年过去了,中国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过转型,用历史上制定的工龄政策解决当前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以统招统配劳动政策下的红头文件衡量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的矛盾和问题,政策的连续性、协调性、公平性、公正性必然大打折扣。势必造成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文件与文件之间互相矛盾,互相掐架,这个红头文件规定可行,那个红头文件规定不行,行与不行都有依据。这种状况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上访,群访,缠访,闹访等不和谐局面。
最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曝光一起因当年违反招工政策,退休时8年大集体工龄“不作工龄计算”案件。当事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且获得受理,案件正在复议之中,是否走上行政诉讼之路还不得而知,不论这起案件如何终局如何,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和警示作用不可小觑。
工龄是什么?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是记录劳动者参加工作状况的一种特殊计量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同时也反映了劳动者对国家和人民贡献的大小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过去和现阶段它是我们国家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此成为劳动者退休权和退休待遇高低的重要内容之一。
“不作工龄计算”是对劳动者退休待遇的一种惩罚措施,应该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财产罚”种类之一,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的主要手段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尽管“不作工龄计算”的表现形式是剥夺劳动者的工龄,表面上看来非现金非财产,其实质剥夺的是劳动者应该依法得到养老金中的一部分。众所周知,现阶段我们国家的退休政策养老金待遇是按照指数化养老金计发办法,工龄长短对养老金待遇的影响非常重要,以刘丽芬为例,其在大集体工作8年,在国营企业工作21年,合并计算工龄29年,如果按照29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为每月900元左右,在大集体工作8年“不作工龄计算”只剩21年,养老金为每月554.34元,这个“不作工龄计算”令其每个月少得养老金300多元,每年被罚款接近4000元,刘丽芬刚满50周岁,按照中国人平均寿命74.83岁计算,这一生仅仅这个“不作工龄计算”将会让其少得养老金接近10万元。“不作工龄计算”这个行政处罚厉害不厉害?
观建国以来国家对“不作工龄计算”的规定,也不难看出这是一种惩罚措施。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不作工龄计算”属于行政处罚内容,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退休审批过程中一定要慎用,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八项行政处罚基本原则,①法定原则;⑵三公原则;③适应违法行为原则;④一事不再罚原则;⑤结合教育原则;⑥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⑦申诉和赔偿原则;⑧处罚追究时效原则。否则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在所难免。下列《行政处罚法》条款将严格制约乱用“不作工龄计算”。
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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