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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逃避加班费的“四大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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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4 09:23
    浏览次数:789

    每次长假过后,加班工资都会成为劳动争议或信访咨询的热点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可不少用人单位却想出种种办法来逃避。近日,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发出今年第7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谨防用人单位逃避加班费的“四大歪招”。

       歪招一:发实物或过节费代替加班工资

       有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发放诸如月饼、粽子、食用油等过节礼品或者过节费来代替加班工资。

       过节发实物或节日费,都是因节日而发,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属于过节福利;而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节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属于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因此,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歪招二: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每月是否加班,加多少班,每月都发放固定数额的加班津贴,以津贴的形式对加班做出补偿。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单位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而加班工资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加班津贴不能代替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如果每月发放的加班津贴超过了每月依法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若没有达到,仍属于违法行为。

       歪招三:随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付加班工资,随意规定职工加一天班多少钱,就以这个为加班基数;或者随意规定职工工资中前几项为加班基数,确定的基数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法律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必须是以职工本人的月均工资为基础。法律同时规定,无论何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歪招四:以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计件工资制就是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在标准工时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计件工资制下的加班工资测算,应根据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镇江市总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增强收集和保留加班相关证据的意识,做一个善于维权的“有心人”。收集和保留的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单、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加班的业务记录、证明加班事实的管理制度,甚至包括加班就餐发票等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证据都会成为支持劳动者维权的强大力量,劳动者在掌握大量证据的情况下,首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提请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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