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是公司的销售经理,是销售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后公司架构调整,在销售部设立销售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销售经理。胡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销售部的全面管理工作。那么,其这一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本案评析】
胡某的这一主张是不能得到仲裁支持的。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只要其没有对劳动者本人进行实质性的调岗调薪(这里的实质性其实更多的是指有调薪),这是法律赋予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权利,法律是允许的。就本案来说,销售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现在增加了销售总监,销售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但用人单位并没有因此降低胡某的薪酬,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因此,企业的此举并不违法,胡某的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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