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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能随意扣罚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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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7:04
    浏览次数:665

      提问:八方达运输公司职工 于疆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于疆:2006年3月,我被运输公司聘为司机。2009年5月,公司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从这时起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今年9月,因开会时迟到,公司扣了我100元工资,我要求开罚款单据被拒绝,于是我让单位补发被扣的100元工资,公司不同意。我提出单位不答应我的要求就不去上班,并开始给自己放假。前几天,公司下发通知,说我不上班又没请假,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想要求单位赔偿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可以吗?

       武丽君: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运输公司从2009年5月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您现在主张2006年3月至2009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目前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您在2009年5月到现在的3年多时间里,曾多次向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那您就无权再提出这一要求了。

       另外,《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之前法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不能要求运输公司赔偿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于疆:难道公司可以随意扣罚职工工资吗?

       武丽君:《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由此看来,用人单位扣罚职工工资、制定罚款等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同时,因这些制度涉及职工利益,制定时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且公示后才能施行,这就从法律上限制了用人单位毫无顾忌地对职工罚款、随意扣罚工资情况的发生。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规定了很多罚款内容,一个成功的企业并不是靠罚款来约束职工的,而应该以更加人性化的制度来完善企业管理。本人建议广大用人单位,能够用职工更乐于接受的奖励政策来激励他们,从而提高工作热情和效率,使企业得以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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