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廖某是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和廖某协商,希望调任廖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廖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那么,对此案例,你怎么看?
【本案评析】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将廖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廖某将胜诉。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廖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三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三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可预见的工作地点和调岗情形尽量在合同条款中写全写细,到时执行外派调岗时就可按履行合同来执行,就能省切调岗协商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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