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8年6月30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崔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崔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崔某的薪酬应以哪个合同的为准?
【本案评析】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崔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崔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崔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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