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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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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09:49
    浏览次数:589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与治疗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到哪里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国家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 如“ 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存肄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诊断职业性噪声聋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有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没有证据否定噪声与病人噪声性耳聋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

      有异议时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对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是终极鉴定。

      对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患者的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处理;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检查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职业性噪声聋的治疗

      对职业性噪声聋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故早期进行听力保护,加强预防控制措施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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