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公司发现胡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1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胡某续签2年期劳动合同,胡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签订,并告知胡某若未及时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将在1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1个月后,公司单方面解除了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胡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本案评析】
公司应该与胡某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向胡某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胡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因为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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