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不得生育”

    0
    发布时间:2023-02-09 14:11
    浏览次数:355

    【案例】                    

    张某2008年1月入职y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2月,张某在与其男朋友结婚后,向公司提出生育申请,公司予以拒绝。此后,其一直与公司领导协调,但公司一直予以拒绝。


    在2010年8月,张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其已经怀孕。为此其凭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批准其生育。公司当场予以拒绝,并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为此,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y公司撤销解约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生育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新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以女员工怀孕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y公司与张某的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y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因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裁决撤销y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要求y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HR应对】


    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