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董于2003年7月10日进入某公司,到如今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了。他与单位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将于2014年12月到期。听说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董找到公司HR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果,公司HR拒绝了他的要求。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该公司必须与老董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老董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3.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董已经具备第1个和第3个条件,但未满足第2个条件,因此老董还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要变更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合同,老董只能待现有的合同期满后,再提出与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节点上,上一个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劳动者只能在上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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