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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实操阶段受伤算不算工伤? 法院一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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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6 09:49
    浏览次数:889

      到某公司应聘面试时因操作叉车出事故,左小腿截肢;为申请工伤认定,费尽周折;与公司对簿公堂,一审获胜后却为后续赔偿犯愁……1月3日,当事人刘首才讲述着他的遭遇。

      面试实操叉车受伤 左小腿截肢

      2012年8月16日10时,刘首才在东莞市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思得”)门口操作叉车搬运钢板进车间时发生了意外。“当时我发现叉车不平衡便放下钢板,上前检查时,左脚被倒下的钢板砸伤。”刘首才说他随即被单位送往东莞东华医院治疗,后来被诊断为“左前足毁损伤,足背动脉断裂”,目前左脚已从小腿处截肢。

      刘首才认为自己应该属于工伤,但“三思得”公司的董事长胡奇斌则说刘首才受伤时还处在面试实操阶段,不是他的员工,因此不属于工伤。双方各执一词,以致对簿公堂。

      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刘首才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他分别于2012年11月7日、2013年3月15日两次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第一次工伤申请时,由于刘首才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

      “2012年8月15日,我到‘三思得’应聘面试,第二天即事故当天上午我便填写了入职表,并提交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告知我中午下班时才去取工牌,但我10点多就出了事故。”据刘首才介绍,由于是上班的第一天,手续还没办齐,因此并不具备如劳动合同、工牌、考勤卡、出入证等直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

      随后,刘首才获得了《东莞东华医院入院证》、《东莞东华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两份证据,这两份证据都有“三思得”公司员工陈三红、严惠东的签字,并注明是同事关系。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2013年3月15日再次收到刘首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定刘首才此次受伤属工伤。

      胡奇斌对于这一结果表示不满,向东莞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法制办维持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胡奇斌此后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刘首才未能举证劳动合同、工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但东华医院的两份证据从表面上反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三思得”公司的人事部负责新人面试工作的职员邓昌席,在2013年3月26日接受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工作人员调查时称刘首才已经填写了入职申请表。

      虽然“三思得”否认刘首才已经填写了入职申请表,称刘首才填写的只是面试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收集表。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入职申请表应由“三思得”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三思得”未能就此作出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虽然法院判了刘首才胜诉,但是他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刘首才告诉记者:“我咨询过律师,想要获得赔偿,首先得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和确认工伤,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这里的每一个环节,‘三思得’都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一审、二审来拖。这套程序完整走下来,少说也要两年多。那我的生活怎么办?”

      而胡奇斌则认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他坚持称刘首才是在面试时受的伤,并不属于工伤。胡奇斌说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他已经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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