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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春节不肯留守被开除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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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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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就在眼前,何时能够请假踏上返乡的路程,是很多外地打工人员的共同期盼。昨日,苏州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者临近春节提前请假返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法院认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劳动者的请假申请进行明确答复有违诚信,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5万元。

      员工春节不肯留守被开除

      小戴是湖北人,2004年8月进入昆山某电子公司工作。该电子公司规定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为春节假期。因路途遥远,小戴于在去年1月30日就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填写请假单,请求2013年2月8日、16日、17日请假三天。对此,该电子公司多次与小戴进行谈话,提出因设备检修要求小戴春节期间留守。小戴表示,因离家较远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节家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节留守。

      2013年2月7日晚,小戴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两天后,公司通过内部网络退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小戴对此并不知情。2月18日,小戴回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却以小戴连续三天旷工为由作出了开除小戴的决定。

      两次判决结果迥异

      小戴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并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经过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驳回了小戴的仲裁请求。2013年5月,小戴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戴的请假申请未经公司批准,且公司亦多次与小戴谈话要求小戴春节期间留守,故可以认定公司已口头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小戴明知请假未获批准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据此解除与小戴的劳动合同合法,故驳回了小戴的诉请。

      小戴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于去年7月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小戴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且小戴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小戴是湖北人,其请假日期为春节前一天和春节后两天,该期间系我国春运期间,小戴的请假申请涉及其春节回家的行程安排,故公司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尽早进行答复。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对小戴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小戴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履行劳动合同 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劳动者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情形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春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外出打工的人们往往会在这段时间返乡相聚,返乡的人们需要提起预定车票才能保证春节前到家,春运问题也由此而生。今年的情况更为突出,今年的春节法定假日是从大年初一开始,所以很多外地员工都会在春节假期前向用人单位请假。对于这些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尽早进行答复,便于员工作出行程安排;当然对于员工而言,亦应按照诚信原则及早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便于公司进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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