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解职后继续工作属新劳动关系?

    0
    发布时间:2023-02-13 11:34
    浏览次数:858

    案例

    黄玲旺是一家教具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3月进入公司,从事模具维修车间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5日,双方因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一天,黄玲旺收取了公司支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然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黄玲旺并没有离开公司,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1年7月底才离职。而公司也在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报酬。黄玲旺认为,此期间,公司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或恢复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又于2011年5月6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2011年7月30日止。由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裁决公司应于2011年6月6日起支付黄玲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经法院审查,在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中,表示2011年5月24日黄玲旺私自到公司上班,考虑到5月24日至7月30日黄玲旺确实上班,公司于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报酬。由此,对黄玲旺该期间上班之事实可予确认。而审理中,公司又主张这一期间黄玲旺并未上班,与事实不符合。公司以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说法

    法院认为,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有关事实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1万余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