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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再曝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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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3 11:23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885


                                                      耍心眼拖欠工资触刑律终陷囹圄

                                              人社部再曝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公开曝光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案例一:包工头徐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27日,张某等农民工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新东方首府A区水电工程“包工头”徐勇拖欠73名农民工工资119.5万元。监察大队依法对徐勇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徐勇逾期拒不改正,且携款逃匿。

      经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承包人侯维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9日,李某等42名工人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八里镇滑石矿二采区承包人侯维金拖欠工资。经查,侯维金累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6万元。监察大队依法对侯维金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经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侯维金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案例三: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安徽省合肥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蚌埠市南山郦都10#、14#楼工程项目农民工向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工资。经查,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姜家彪拖欠150多名农民工工资560余万元。同年2月1日,蚌埠市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核实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处理期间,蚌埠市人社局、住建委和公安局多次约谈姜家彪,但姜家彪逾期未改。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姜家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四: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王某等人投诉,反映合肥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滁州市中都大道水稳施工项目负责人武有志拖欠7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不知去向。经责令限期支付后,武有志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法院认定武有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五:包工头曹小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2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工程包工头曹小兵拖欠工资。监察大队依法对曹小兵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曹小兵始终逃匿拒不支付。

      法院以被告人曹小兵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例六:包工头袁学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学红拖欠工资。襄城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依法向袁学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袁学红逾期拒不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袁学红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学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例七:荷城凌美手袋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凌美手袋厂全厂员工到高明区人社局投诉,反映该厂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经查,该厂拖欠46名员工工资194357元,该厂经营者为黎伟亮。高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厂逾期未改。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伟亮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八:祥宝鞋材加工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祥宝鞋材加工店、大沙镇祥宝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监察大队依法对两家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其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工厂的法定代表人黄能祥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能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能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九:包工头李增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9日,段某等4名农民工到甘肃省敦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敦煌市天河御景苑工地水电安装包工头李增辉拖欠其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工资。监察大队依法向李增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李增辉仅支付了段某、陈某二人的工资。此后,李增辉下落不明。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增辉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十:包工头刘启吾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1月21日,彭某等25名农民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九家湾“马德里春天商住楼”1#、2#楼地下车库电器施工包工头刘启吾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刘启吾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启吾逾期未改,且失踪。

      法院以刘启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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