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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依法计算节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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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6:42
    浏览次数:796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节假日期间劳动者加班工资均有规定。但因劳动者工时性质不同,加班及加班费标准认定也有一定的差别。劳动者要心中有数。

      做一休一,

      就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案例]阿娇是一家超市职员。该超市经营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晚21时30分。阿娇实行做一休一工时制,每月工资为2300元。春节7天假日里,阿娇工作日为3天(1、3、5日)。春节过后的2月10日,阿娇因嫌工资过低决定辞职。结算时,阿娇发现工资中没有任何加班费。老板的答复是,本店实行干一天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不存在给付加班费一说。

      [分析]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阿娇应得到下列加班费:一是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那么,应以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为分界线,超过每周40小时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时间。阿娇每隔一天工作13小时,相当于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为45.5小时,显然每周加班时间为5.5小时,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项关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超市应按每周加班5.5小时向阿娇支付加班费。二是法定假日期间工作时,单位应按阿娇工资300%予以计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阿娇春节期间的1、3、5日在岗工作,而1日为法定假日,超市应按阿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按小时计资,

      就没有加班费?

      [案例]李小姐来北京照顾分娩的姐姐,同时找到一份小时工工作。负责某机关办公楼内的卫生清洁。双方约定:李小姐每天工作4个小时,上午8时到10时,下午16时到18时。每小时工资为13元。但是,该机关时常因应付上级主管单位的突发性检查、或者部分工作人员加班需要,即使是双休日或法定假日,也得跟着加班,当然,单位会按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时间的工资。当李小姐提出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小时工资标准时,单位的回答是,小时工就是按小时支付工资,根本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分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规定了工作日、双休日、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150%至300%不等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该条二款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不定时用工性质,一般情形下,确实不存在加班费一说。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各地在规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均有“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而李小姐所在的北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因此,李小姐若是在法定假日被通知加班,其工资应按36.6元/小时计算,而不是约定的13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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