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到底该如何计算,越秀法院民一庭陈亮法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解答。
首先,上述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二倍工资,已经将正常工作所发放的工资计算在内,因此,用人单位实际只需额外再支付一倍工资即可。
其次,《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法律已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用人单位可以在首月内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一个月后仍未能签订,用人单位才有可能面临承责风险。
再次,《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第二年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再结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可知,用人单位最长需支付11个月(用工次月起至第12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额外一倍工资还受到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即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实践中常为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此倒推的时间再与未签订合同时间(最长11个月)相互叠加,重合的部分则为用人单位最终需支付的额外一倍工资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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