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工厂上了一条新的生产线,一线工人重组,大批工人下岗。因为安置工作跟不上,下岗工人张某有了过激想法,一天夜间潜入让自己下岗的“罪魁祸首”厂长于某家中,将于的夫人杀害。事后于所在工厂,以“因工作的原因”,为在家从事家务,在工厂干过几天“清洁工”的非本厂员工的于的夫人申报,并做有关部门的工作,为其认定工伤。同时打算以“家属工的名义”为于厂长的夫人补缴工伤保险费,争取工伤待遇。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关键是劳动。于的夫人死亡虽与于某的“工作有关”,即或可以靠上“工作原因”,因于某的夫人不是于单位的员工,与于某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某的单位也不应为她申报工伤,有关部门不应给予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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