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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册单位员工工伤如何讨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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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14:26
    浏览次数:779

    【案情简介】

    小陈看见在上海打工的邻居挣了不少钱,因此就让邻居带他来上海一起打工。2011年春节过后,小陈与其邻居一起来到上海,并一同进入一家装饰公司工 作。小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好景不长,2011年7月的一天,小陈在进行装修作业时,不小心将一节手指切伤。虽然小 陈被工友立刻送去医院,但那节手指基本上不能活动了。出院后,小陈算了一下,前前后后的治疗一共花费了8000元。小陈遂找到装饰公司,要求公司报销医疗 费8000元,并为他申请工伤,然而公司却一口回绝了他。碰壁后的小陈便找到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了此事,并要求认定工伤。但令小陈意想不到的是,经当 地劳动行政部门查证,该装饰公司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小陈自然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就更无从谈起了。得知此事,小陈顿时傻眼 了,自己工作了五个月原来一直是“黑工”。无奈之下,小陈只得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装饰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8000元以及相应的伤残待遇。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在调查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之后认为,本案属于非法用工致人伤残的案例,并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了伤残鉴定,结果属于10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该装饰公司应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费(8000元)和伤残待遇(46757元)共54757元。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用人单位单方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的待遇给付。非法用工主体虽然 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资格,也无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用工主体可以逃脱员工因工伤亡的赔付责任。

    非法用工主体员工因工伤亡采取一次性赔付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 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 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本案仅涉及非法用工主体的员工因工受伤致残的情形。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第4条与第5条的规定,若非法用工主体的员工 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甚至致残,该非法用工主体需承担的一次性赔付包括治疗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所谓治疗费用是指“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 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 定,”所谓一次性赔偿金则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以该非法用工主体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本案中上海市 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57元),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 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 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另外,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7条和第8条也为确保非法用工主体因工受伤致残的员工享有上述权利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如果 “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该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 该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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