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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讨要一次性假肢更换费遭拒 单位未缴社保有过错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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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8 09:33
    浏览次数:785

    昨天,因工作负伤的小谌向记者透露了这样的困惑:他现在安装的普及型前臂功能手需要4年更换一次,每次的更换费用都不低。如果更换一次就找一次单位,不仅麻烦,还存在企业不支付或企业倒闭无能力支付的问题。

       小谌说,因为单位未为他缴纳医疗保险,为了解除这方面的后顾之忧,他想一次性让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不知是否可行?若单位明确表示不愿一次性解决这个问题,他想知道自己下一步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受工伤安假肢须四年一换 要求单位一次性付费遭拒


       今年刚满28岁的小谌,在去年8月上夜班时被冲床砸碎右手。经劳动部门认定,小谌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谌为四级伤残,需要安装前臂假肢。厂家为其安装假肢后告诉他:该假肢主要零部件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4年。


       小谌提出,他家在外地,来往北京费时费力,想一次性拿到全部假肢更换费用。之后,他自己与假肢生产厂家联系更换事宜,不再到公司交涉这类事情。


       公司的态度是:假肢可以按需要更换,但一次性支付这些费用不仅费用太高,而且存在劳动者寿命长短难料、假肢技术不断更新等问题。如果按照目前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既不合理,更不科学,故不同意小谌的要求。


       律师点评:未缴纳社保就应承担风险 依法理单位应一次性付费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项法律制度。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公司应当承担小谌的所有假肢更换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工伤员工需要更换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费用是否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现行法律规定不太明确。


       不过,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还是从过错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公平原则出发,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优先得到保护,未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应确保使劳动者工伤待遇实现。


       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加大了经营成本,而且劳动者个体寿命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次性支付费用也存在支付年数等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可相对于社保基金支付具有社会保障的稳定性,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将使其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间接地由劳动者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丧失支付能力,劳动者将处于工伤无人买单的境地。


       综上,在公司未为小谌办理工伤保险,而其因工伤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在计算具体更换周期和费用时,应参照社保部门或其指定的残疾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价格,计至我国国民平均寿命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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