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调解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休息日加班 公司付加班费不同意安排补休是否合法

    0
    发布时间:2023-02-10 10:5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552

     2012年5月15日,黄某入职某服装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进入销售旺季,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公司多次安排黄某每天加班整理销售计划,部署各大节日的销售安排。几个月下来,身心疲惫的黄某要求公司让其按实际加班时间补休。由于人手短缺,公司只同意向黄某支付加班费而不同意安排补休。在这种情况下,黄某是否只能被动接受呢?

      评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补休。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劳动者享有两种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一是加班费,二是补休。但补休有一个前提,就是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没有主动权。不过,《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加班时,劳动者可以就延长工作时间后是选择补休抑或支付加班工资有权选择,作为平等主体,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公司应当尊重职工的意见。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