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否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职业危害作业员工离职应该注意的事项之一——健康检查。
(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原为第32条第2款):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情况纷繁复杂,部分劳动者可能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对劳动者行使合同解除权予以禁止,则可能适得其反,因此,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既限制了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解除权,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多样化选择权,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值得一提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即便劳动者符合第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依照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有的劳动者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便用人单位未给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也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三个阶段的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快车小编提醒您,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职业病可分为十大类,其中第三大类为职业中毒,职业中毒包括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等56个细项。一般而言,劳动者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一旦发生职业病,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即便情况不严重,也会给劳动者身体带来不适。
一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化学毒物在人体内有一定的潜伏期,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已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仍然有义务为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不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例子
张某是一家机械加工公司的职工,5年多前被单位招聘为电焊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是2014年11月25日到期。本月初,公司通知张某因电焊业务少,将于3月底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段时间张某一直感觉不舒服,希望公司能为自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没有查出问题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不同意,称去年5月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职工体检,没有查出患有职业病,现在还不到一年,无须再做。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小编告诉您:机械加工公司去年5月组织职工体检,属于张某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现在单位打算与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与上次体检时间相隔不到一年,但按法律规定,公司仍要为张某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机械工业中的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碳弧气刨、气焊等作业,被列入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的职业病目录中。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张某可要求公司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若公司不同意,可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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