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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工时,你必须知道的12 个常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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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10 09:52
    浏览次数:779

                       

                            (续上篇)——工资工时,你必须知道的12个常识(上)

    7、企业停工、停产期的工资支付规定

    答: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8、我国现有工时制度的介绍

    答:我国现有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企业因工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9、企业如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

    答: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0、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1、不定时工时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2、企业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结语:细节决定成败。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亲密无间和和美美,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因各种琐碎的原因发生争议,不欢而散。即使在这争议中企业并不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事务的处理仍然要耗费不少人力、物力。其实,只要在管理过程中在注意合法同时,在细节上多一点人性化,就可以避免不少争议的发生,并通过离职员工的宣传在同类企业获得好口碑,更能给在职员工提供对企业的认同感,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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