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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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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5:25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889

       2012年3月份,吴某经李某介绍来到丰城市某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工作,工资由煤矿按月发放。2012年8月29日凌晨,吴某在煤矿井下作业时,因矿桶前滑,导致手指被压断损害后果,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煤矿不承认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 吴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煤矿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裁决书。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形式要件,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应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通知第二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本案分析,煤矿虽然未与吴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关系合同,但吴某从2012年3月份进入该煤矿工作以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从该煤矿按月领取了工资,获得了劳动报酬,可见煤矿与吴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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