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2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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