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
    发布时间:2023-02-08 09:49
    来源: 社保网
    浏览次数:658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恰当的治疗,既可以使工伤职工尽快地恢复正常、健康的生活,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而职工拒绝治疗,显然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国家会对其进行适当的治疗。因此,职工没有必要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 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微信公众号:ldzytj  微信小程序:劳动争议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合作律所 | 关于我们 

    福建议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劳动争议调解网 承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