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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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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1:46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889

    核心内容: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时常遇到职工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引出了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以下就由小编解答您对于认定职工退休年龄是几岁的问题。


      通常职工的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时,职工为避免年龄过大(过小)不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龄;


      二是入伍时不达(超过)年令,为达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时间;


      三是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分,导致出生时间在月份上的差异;


      四是为达到提前退休目的,采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出生时间差异的情况。


      为此,国家出台政策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这项政策的出台在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作出了硬性规定。按照此规定,确认职工退休年龄的基本依据是本人身份证与个人档案。对于这项规定,有些职工不太理解,认为身份证记载日期就应是本人出生日期。殊不知, 就社会实际来看,身份证有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着变更、伪造身份证的现象。


      仅凭身份证是不能完全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职工的个人档案记载着其本人的主要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其他一切与社会活动相关的资料,其历史性、连续性、真实性较强,且由专人保管,不易篡改、伪造,因此,档案与身份证相结合确定职工出生时间更具权威性。


      退休年龄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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