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为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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