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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雇佣”中工作受伤 符合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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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9 11:0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889

       ■救治无望时放弃治疗 48小时死亡属视同工伤

      ■停薪留职后临时兼职 受伤申请认定可找新东家

      ■用他人医保卡为员工治伤 单位玩“金蝉脱壳”难得逞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一般没有争议,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停薪留职中兼职受伤”“受伤后用他人医保卡就医”等情形,认定工伤时往往会引起较大争议。对员工而言,稍有不慎即可能丧失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对这几种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临时雇佣”中工作受伤

      符合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经老乡王某介绍,程某与张某被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临时雇佣,共同从事对施工路面的清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程某、张某每晚7时至凌晨1时之间负责清扫施工路面土渣和污物,按日计算工资,每日12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久,一天夜里,程某在清扫路面清洁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司以临时雇佣,且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发放工资证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后经程某家属申请,劳动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析:

      本案,程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障碍。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在劳动过程中与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分配的工作,并服从其安排。本案程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均受用人单位安排、管理和约束,报酬也是用人单位给付,双方间已构成劳动关系。

      救治无望放弃治疗

      48小时死亡属视同工伤

      吕某系一家建筑公司的木匠,一次在工地作业时,吕某突发疾病昏倒在工地。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接受手术治疗后,吕某因缺乏自主呼吸能力,只能靠呼吸机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在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吕某家属在医方事先拟定好的格式申请书上签字,吕某被放弃治疗,并于事发后不到48小时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司以“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为由,拒绝报请工伤认定。后经家属申请,劳动部门以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作出工伤认定。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本案的焦点是“放弃治疗”是否属于“抢救无效”情形。本案有证据证明,患者术后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用他人医保为员工治伤

      单位玩“金蝉脱壳”难得逞

      农民女工姜平平经专门培训获得厨师资格后,被一家酒店聘为厨师助手。一天晚上,姜平平在操作绞肉机时,机器“卡壳”,她忘记关电源,用手去拨机器时食指被压伤。

      住院期间,因酒店未为她缴纳社保,老板以名为“张丽平”的员工医保卡为姜平平办理住院手续并缴纳医疗费。事后,姜平平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未为姜平平办理社保(医保),酒店老板突然“变脸”,否认姜平平受伤于工作期间。姜平平找张丽平作证,该员工已被辞不知去向。

      分析:

      因住院治疗的病历卡是张丽平,而非姜平平,该酒店老板以此金蝉脱壳,推脱责任。对此,姜平平只要搜集如下证据,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一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证据;二是向就医的医院出示其身份证,请其证明治疗手指伤的是系本人(姜平平),而非张丽平(必要时可请公证部门人员到场予以公证);三是对酒店假冒他人名义为未缴纳医保人员治病报销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医保中心举报,请求查实处理。上述证据可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因工受伤的是自己,并申请认定工伤。

      停薪留职后临时就业

      受伤可找新东家帮助申请

      李某因原单位放长假,应聘到某食品加工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为装卸工,每月基础工资1800元(提成工资300至500元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春节期间,李某随车送货归途中因遭遇车祸受伤,落下七级伤残。事后,公司认为,李某与原单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再就业只能是临时性雇佣关系,不同意工伤认定。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停薪留职人员再就业,双方可否形成劳动关系,换言之,我国法律是否支持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既然再就业不为法律所禁止,其劳动关系当然同样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李某因公外出遭遇车祸,符合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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